谈船舶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管理
来源:烟台海事局 作者: 陈作武 发布日期:2009-3-18
内容摘要:本文系统阐述了有关公约法规关于船舶洗水管理的要求和措施,深入剖析了在船舶洗舱水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管理建议。
主题词:船舶 洗舱水 管理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上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其中大部分为散装液态化工产品)的运输量迅速增长。以烟台港为例,2000年该港船舶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吞吐量仅十几万吨,2003年吞吐量增加到50多万吨,2006年吞吐量增加到120多万吨。随着运输量的增多,防止船舶载运有毒液体物质污染问题日益受到各级政府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
船舶载运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主要有两种,一是事故性污染,即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导致有毒液体物质泄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这类事故发生的频率低,但往往一次性泄漏量,短期社会影响大。二是操作性污染,即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将有毒液体物质排入海洋。这类事故一次性泄漏量不大,但发生频率高,对海洋环境往往造成长期影响。在操作性污染事故中,洗舱水的非法排放,是船舶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海事管理机构日常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本文试从海事管理角度,对载运有毒液体物质船舶洗舱水的监督管理进行探讨。
一、关于洗舱水管理的措施
上世纪五十年代起,国际社会对海上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安全与防污染问题就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先后通过了多个规则,对防止船舶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防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当时有毒液体物质运输量还不是很大,各国对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措施方面还存在严重分歧,因此,虽然一些措施得到广泛的采用,但相应规则并未实际生效。直到1987年MARPOL73/78公约附则Ⅱ(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强制生效后,船舶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防污染管理才真正走向成熟。我国关于船舶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立法,基本完全援引了MARPOL73/78公约附则Ⅱ的要求。
MARPOL73/78附则Ⅱ关于散化船洗舱水管理的措施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效扫舱,即在有利的泵吸条件下,在水试验过程中泵吸、管系和卸货布置及泵效率的要求。水试验是颁发有毒液体船舶NLS证书或COF证书不可缺少的检验项目之一。
水试验对液货船货物残余量的要求:
1、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对每一指定装载X或Y类物质的液货舱,保证液货舱及其附属管路中的残余量不超过300升;对于每一指定装载Z类物质的液货舱,残余量不能超过900升。
2、1986年7月1日之后至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对每一指定装载X或Y类物质的液货舱,保证液货舱及其附属管路中的残余量不超过100升;对于每一指定装载Z类物质的液货舱,残余量不能超过300升。
3、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对每一指定装载X、Y或Z类物质的液货舱,保证液货舱及其附属管路中的残余量不超过75升;
4、对2007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非化学品船,其不能满足载运Z类物质的泵系和管路布置要求的,上述扫舱量要求不适用。
(二)强制预洗,即刚卸去X类或部分Y、Z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货舱必须在卸货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预洗,洗舱水必须排放到港口接收设备。
1、强制预洗适用对象。下列船舶应在离开卸货港前对装载有毒液体物质的货舱进行预洗,其所产生的残余物应排入港口接收设备:
(1)装载X类物质的货舱;
(2)未按照《程序与布置手册》卸货的装载Y、Z类物质的货舱;
(3)装载Y类高粘度或凝固物质的货舱。
2、强制预洗的免除。
船舶满足下列条件,应船长申请,接收方政府(在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强制预洗及洗舱水接收的安全监督管理)可以免除预洗要求:
(1)卸完货的液货舱装运相同的物质或与前一种物质相容的另一种物质,而且该舱在装货前,不予清洗或也不用于压载;或
(2)卸完货的液货舱在海上既没有清洗也不需要压载并按本条适用的条款在其他港口进行预洗和洗舱水接收,但必须有书面确认“该港有接受设施而且足以用于此种接收”的证明;或
(3)按照附则Ⅱ附录7的规定,以主管机关批准的通风程序清除了货物残留物。
3、洗舱水在本港接收的免除。
应船长申请,接收方政府可允许载运Y、Z类物质的船舶将液货舱预洗所产生的洗舱水载到另一个港口接收。条件是必须有书面确认“该港有接受设施而且足以用于此种接收”的证明。
X类物质的洗舱水不准随船带走,即必须将洗舱水排到预洗港的接收设备。
(三)海上排放标准。
1、允许海上排放的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残液的种类:
(1)船舶载运X类物质的液货舱经过预洗,且洗舱水中该物质的浓度经检测不大于重量比的0.1%,在剩下的洗舱水排空后,随后装入该舱的任何水。
(2)船舶载运Y类高粘度或凝固物质的液货舱,经过预洗并排空后,随后装入该舱的任何水。
(3)船舶载运其他Y、Z类物质的液货舱在按《程序与布置手册》进行卸货后,随后注入该舱的任何水;或
未按《程序与布置手册》进行卸货的液货舱,经预洗并排空后,随后装入该舱的任何水。
2、上述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在满足下述条件下可以在海上排放:
(1)船舶在航行途中,如系自航船航速至少为7节,如系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节;
(2)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出口排放,排出速度不超过排出口的最大设计速率;
(3)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和水深不少于25米处。
对于Z类物质,主管机关可以对仅在其主权或管辖水域内航行的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免除上述3关于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要求。
对于Y、Z类物质,如压载水舱中上次装载物质的浓度小于1PPM,其压载水可以在船舶位于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和水深不少于25米处排放,而不须考虑排放速率、船速和排出口的位置要求。工作实际中,对于按规则Ⅱ附录6(预洗程序)指定的程序预洗且随后用洗舱机的一个完整循环(对于1994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或用不少于K=1计算出的水量对液货舱进行清洗并排空,随后装入的任何水即视其浓度小于1PPM。
各种情况下,船舶液货舱预洗及洗舱水接收要求示意图:
二、船舶洗舱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公约及国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防止船舶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污染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影响船舶洗舱水的有效监管。
(一)港口接收设施配备标准不明确,配备数量明显不足。为减少船舶洗舱水的海上排放,MARPOL73/78规定缔约国政府应承担起在港口\装卸站或修理港配备接收设备的义务,并为到港船舶提供扫舱便利。《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港口、装卸站等要具备污染物接收设施。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配备标准,各港口配备情况相差迥异,有的港口配备了封闭式储罐,而有的港口只是一个露天污水池。港口接收设施配备的落后和不足,使一些船舶的洗舱水无法在卸货港接收,不但影响了正常的管理秩序,而且有可能导致大量的洗舱水在海上非法排放。
(二)船舶卸货系统不能达到有效扫舱效果。船舶有效扫舱能力,是船舶在标准浮态、标准背压条件下经过水试验测定的最少卸货残留量。实际上,由于船舶卸货系统设备老化、倾斜以及背压达不到要求等原因,一些船舶往往无法达到水试验时的扫舱效果。现场监管中,由于一些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对船舶卸货程序及有关设备不了解,船舶扫舱系统设备故障等问题在现场检查时很难被发现,导致一些超标的洗舱水或载压水被排到海洋环境中去。
(三)缺乏对船舶洗舱水的跟踪管理机制。MARPOL73/78规定,NLS船舶在卸货港免除预洗应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在《货物记录簿》中签署,对到他港进行预洗和进行洗舱水接收处理的,还要求“书面确认该港设有接收设备,且足以用于此种接收”。但是,在一些港口,主管机关签署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书面确认”的签署及形式要求也缺乏统一要求。一些船舶为赶船期,往往以“下航次不更换货种”或“到另一港口排放洗舱水”逃避监管,实际上在航行途中违法进行洗舱和排放。
三、加强船舶洗舱水管理的建议
(一)尽早出台液体化工码头技术标准,明确不同类型港口配备接收设备的类型和容量。为协助港口国政府保障港口提供足够的接收设备,MEPC制订了《港口提供充分接收设备指南》,用于确定接收设备需要量。但该指南在设备配备方面并不明确,导致基层海事机构在港口污染物接收设备配备的监管上左右维谷。建议上级部门尽早组织编制散装液体化工码头污染物接收设备配备标准,并组织对港口码头污染接收设备配备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履行公约赋予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对船舶有效扫舱的现场监督管理。
一是核查《程序与布置手册》中标明的有效扫舱条件是否达到水试验时的要求,如船舶横倾、纵倾、背压等;二是配备洗舱水浓度监测设备,对有怀疑的液货舱进行测试,核实船舶卸货残余量是否超标;三是注意检查船舶卸货设备及扫舱设备运行记录,必要情况下对扫舱系统进行实质性检查,确保扫舱系统有效。四是核对有关有毒液体物质是否装在COF或NLS证书指定的舱内,如不是,则有可能无法达到公约关于卸货最少残余量的要求。
(三)建立对船舶洗舱水连续跟踪的监管机制。船舶预洗及洗舱水的排放往往涉及装货港和卸货港等多个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因此,要加强对船舶洗舱水排放监管,必须建立起卸货港主管机关与装货港主管机关的联系与协作机制:一是严格“免除”条件,要求申请到他港预洗和排放洗舱水的船舶,须提供由对方港口的主管机关签发的书面证明,并在船舶《货物记录簿》做相应签署;在对方港口签发此类证明的原件无法有效送达时,卸货港主管机关应主动通知对方港口的主管机关。二是规范主管机关签署制度。卸货港主管机关对船舶免除强制预洗或到他港进行洗舱水接收的情况,要及时在船舶《货物记录簿》中签署,以便装货港主管机关据以对船舶洗舱水的处理及去向进行监管。
四、结束语
船舶洗舱水管理是船舶防污染的重要内容之一,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对船舶洗舱水的监管要求也基本完备,作为海事主管部门,最关键的是在具体落实上下功夫,作到“管得着、管得到、管理住”,确保海洋环境免受来自船舶洗舱水的污染,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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